受压制股东回购权——以争议解决为视角

简介
评论

背景介绍

回购是在被投企业没有上市或被收购时,基金退出的常见方式。回购可分为两类:基于基金对外投资文件中的“回购条款”的,称为“意定回购”;基于新《公司法》规定(第89条第三款“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称为“法定回购”。其中,“法定回购”是我国公司法上的一项新规定。两者有不同的应用场景、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12月13日,北京基金小镇联合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受压制股东回购权——以争议解决为视角”主题分享会,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一平律师将主要围绕新《公司法》第89条第三款规定,分析公司法增加这一款新规定的原因及意义,并解读该规定与公司法上其他相关规定的关系。

主办单位

北京基金小镇 植德律师事务所

议程

1. 股东压制具体表现形式

2. 股东压制事件案例解析

3. 如何判断某种情况构成股东压制

4. 股权回购的合理价格

5. 受压制股东回购权与资本维持原则的关系

6. 受压制股东主张个别救济与主张回购的关系

嘉宾介绍

赵一平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主要专业领域为民商事诉讼、仲裁和涉企业经济犯罪。曾在法院从事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在投融资并购、金融借款与担保、投资基金、公司破产重整、证券资本市场等领域的争议解决方面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较深入的理论研究。

赵一平律师曾在《法律适用》上发表《论立约定金罚则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适用》(2004年第3期);在《人民司法》上发表《论帐户质押中的法律问题》(2005年第8期);在《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8年卷)》上发表《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的期得利益赔偿问题研究》;在《商法》月刊上发表《对赌协议项下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2019年第6期)。

温馨提示

13811359462(微信同号)

本次活动优先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参加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投诉:010-56860668 COPYRIGHT © 2015-2024 北京基金小镇 京ICP备16008758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2691 京公网安备:110111020011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