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投资公司要求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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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2)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字样;(3)注册资本和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4)法定代表人、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且合计实缴不低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资本的20%;(5)出资架构清晰、稳定,股东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具有符合要求的相关经验;(6)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符合要求的相关工作经验和投资业绩,应当为最近 10 年内连续 2 年以上的投资业绩,单只产品或者单个账户的管理规模不低于 2000万元人民币;(7)专职员工不少于 5 人;(8)应当具有独立、稳定的经营场所,剩余租赁期应当不少于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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