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于 2016 年 12 月 12 日颁布《关于实施 <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 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34 号),规定《适当性管理办法》自 2017 年 07 月 01 日起实施。
依据《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业协会于 2017 年 06月 28 日发布《适当性实施指引》,于 2017 年 07 月 01 日起实施。
自2017年7月1日《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实施以来,监管部门不断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建立和完善制度体系。当前,资本市场新业务、新产品推出速度快,对投资者的专业经验与风险承受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作为保护投资者“第一道防线”的重要内容。下面小编带大家一起学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基础知识~
投资者适当性相关定义
《适当性实施指引》第三条及第四条规定,投资者适当性是指基金募集机构在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把合适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卖给合适的投资者。基金募集机构按照本指引,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在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过程中,勤勉尽责,诚实信用深入调查分析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及投资者信息,充分揭示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降低投诉风险。
简言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系指募集机构在全面了解投资者的风险认知能力及风险承受情况后,充分揭示私募基金的风险,将适当的产品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
专业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
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结合投资者提供的资料,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可对专业投资者资格进行认定。未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要履行普通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其次,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可根据专业投资者的业务资格、投资实力、投资经历等因素,对专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对专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的,要向投资者提供风险测评问卷,对专业投资者的投资知识、投资经验、风险偏好进行评估,并得出相对应的风险等级。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对专业投资者并非不需要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而是考虑其投资知识及经验、风险认识及承受能力,依据《适当性管理办法》及《适当性实施指引》的规定,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专业投资者不像普通投资者一样受到特别保护。
普通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
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基金募集机构要按照风险承受能力,将普通投资者由低到高至少分为 C1、C2、C3、C4、C5 五种类型。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至少划分为:R1、R2、R3、R4、R5 五个等级。基金募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前款所列等级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风险细分。
C1 型的普通投资者不得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C2-C5 型的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与之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基金募集机构履行特别警示义务后,普通投资者仍坚持购买该产品或者服务的,基金募集机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基金募集机构在向普通投资者销售 R5 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时,应向其完整揭示以下事项:
(一)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详细信息、重点特征和风险;
(二)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主要费用、费率及重要权利、信息披露内容、方式及频率;
(三)普通投资者可能承担的损失;
(四)普通投资者投诉方式及纠纷解决安排。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或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发生变化,导致投资者所持有基金产品或者服务不匹配的,基金募集机构要将不匹配情况告知投资者,并给出新的匹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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