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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宸研究 | 私募股权基金100问(四)

百宸研究 | 私募股权基金100问(四)

百宸律师事务所
202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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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基金的募资流程是什么?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基金募集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1) 特定对象确定;

(2)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分级及适当性匹配;

(3) 基金募集推介;

(4) 基金风险揭示;

(5) 合格投资者确认;

(6) 签署基金合同及实缴出资;

(7) 投资冷静期;

(8) 回访确认。

针对以下几类投资人,募集机构无需履行上述程序:

(1)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 依法设立并在中基协备案的基金产品;

(3) 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包括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4) 投资于所管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32. 什么是特定对象确定?

募集机构应当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基金,在向投资者推介基金之前,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中基协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风险问卷调查内容与格式指引(个人版)》[1],募集机构可以参考该指引制作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

33. 什么是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募集机构通过投资者填写的风险调查问卷判断和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将投资者由低到高至少分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2、C3、C4、C5五种类型。募集机构还应当对其募集的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至少划分为:R1、R2、R3、R4、R5五个等级。私募基金因投资成本较高,基金的封闭期较长(常见为七年左右),投资收益不确定性较大,因此普遍被评为R5等级。募集机构根据基金的风险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基金。募集机构应建立以下适当性匹配原则:

(1) C1型(含最低风险承受能力类别)投资者可以购买R1级基金产品;

(2) C2型投资者可以购买R2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

(3) C3型投资者可以购买R3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

(4) C4型投资者可以购买R4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

(5) C5型投资者可以购买所有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

34. 什么是基金风险揭示?

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重点揭示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基协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外包事项所涉风险、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基金涉及募集机构与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单一投资标的、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向标的、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代持、基金未能通过协会备案等特殊风险或业务安排;

(2) 基金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资金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投资标的的风险、税收风险、基金架构、投资架构、底层标的、纠纷解决机制等;

(3) 在管理人客观上丧失继续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能力时,基金财产安全保障、维持基金运营或清算的应急处置预案和纠纷解决机制;

(4) 投资者应当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逐项签章确认,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

中基协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募集机构可以参考该指引制作投资者风险揭示书。

35. 什么是投资冷静期和回访确认?

“投资冷静期和回访确认”是募集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给予投资者一定期限内单方解除基金合同的权利,因私募基金投资业务的风险较高,该制度是为投资者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防止投资者因为一时的冲动而投资,造成资金损失。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募集机构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冷静期可以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也可以自行约定。投资者在冷静期内有权提出解除基金合同。

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36. 哪些投资人可以不适用于“投资冷静期和回访确认”?

投资者为专业投资机构的,可不适用投资冷静期和回访确认制度,但目前的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何为“专业投资机构”,我们理解《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列举的“专业投资者”范围中的机构投资人属于“专业投资机构”,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投资机构可不适用投资冷静期和回访确认制度:

(1) 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2) 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3)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4)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a) 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b) 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c) 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37. 基金募集时为什么需要开立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是募集机构必须开立的账户,该账户用于统一归集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基金募集及财产分配时的资金路径为:

(1) 基金募集时:投资者资金账户—>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

需要注意的是,《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募集结算资金从投资者资金账户划出,到达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前,属于投资者的合法财产,募集机构不得将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募集结算资金。

(2) 财产分配时: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投资者资金账户。

38. 基金是否必须委托托管人进行托管?

以下几类基金须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

(1)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

(2) 私募资产配置基金;

(3) 私募投资基金通过公司、合伙企业等特殊目的载体间接投资底层资产的。

除了上述情形外的其他类型的基金不强制要求委托托管人托管,但是必须在基金合同中明确其他保障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内容,通常可以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职责、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职权义务及责任、基金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等几方面加以明确。

但需要注意的是,已在中基协备案的基金如果后续想要扩大基金规模,比如新增投资者或增加既存投资者的认缴出资,那么后续募集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基金有托管。因此建议有后续募集安排的基金委托托管人进行托管,否则将会影响基金后续募集。

39. 基金募集完成后还需要做哪些工作?

基金募集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需要向中基协申请基金备案,如基金为公司型或者合伙型,则基金募集完成后需要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在基金备案时需要提交工商变更完成的证明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基协的规定,基金募集完成是指:

(1) 已认购契约型基金的投资人均签署基金合同,且相应认购款已进入基金托管账户或者基金财产账户;或

(2) 已认缴公司型或合伙型基金的投资人均签署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并进行工商登记,均已完成不低于100万元的首轮实缴出资且实缴资金已进入基金财产账户或者基金托管账户。

40. 基金募集完成后是否还能扩大规模?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年版)》第十一条,基金应封闭运作,备案完成后不得开放认/申购(认缴)和赎回(退出),但基金封闭运作期间的分红、退出投资项目减资、对违约投资者除名或替换以及基金份额转让不在此列。

已备案通过的基金,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新增投资者或增加既存投资者的认缴出资,但增加的认缴出资额不得超过备案时认缴出资额的3倍:

(1) 基金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型或合伙型;

(2) 基金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

(3) 基金处在合同约定的投资期内;

(4) 基金进行组合投资,投资于单一标的的资金不超过基金最终认缴出资总额的50%;

(5) 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

因此,基金募集完成后需要同时满足上述5个条件才能通过新增投资者或增加既存投资者的认缴出资扩大基金规模。此外,由于上述第(2)项和第(4)项的限制,未进行托管的基金和专项基金备案完成后均不得扩大规模。

[1] https://www.amac.org.cn/governmentrules/czxgf/zlgz/zlgz_smjj/zlgz_smjj_cpba/201912/t20191222_7629.html

[2] https://www.amac.org.cn/governmentrules/czxgf/zlgz/zlgz_smjj/zlgz_smjj_cpba/201912/t20191222_7630.html

来源:百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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