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促进了商业交易的发展。我国在2019年出台了电子商务领域的综合性法律——《电子商务法》,这部法律涵盖电子商务各个环节,虽然这部法律为网络交易和网络经济增添了新的活力,也给社会打了一剂强心针,但是因为《电子商务法》出于综合全面的考虑,条款的规定并不细致,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市场监管总局通过几年的酝酿和征求意见,于今年3月15日出台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电子商务法》的细则,从监管层面为网络交易提供指导。
《办法》包括总则、网络交易经营者、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共5章56条,明确了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原则,提出推动完善多元参与、有效协同、规范有序的网络交易市场治理体系。《办法》的制度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一、定义“网络交易”的范围——明晰新型电商模式
《办法》围绕互联网经济,首先划定了“网络交易”的范围:
在确定“网络交易”也就是“网络商务活动”的情况下,《办法》更细致地归纳了“网络经营者”等的相关概念,层层细化,明确了网络交易经营者的概念范围,包括:
☛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指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 平台内经营者:指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 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这种方式就是现如今常见的“社交电商”和“直播带货”,《办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办法》并未界定“网络社交”和“网络直播”的含义,考虑到目前网络世界的变化速度越来越快,故暂时没有进行明确定性,需留待执法过程中综合判断。
二、网络经营主体的登记——明确便民劳务活动、零星小额交易的认定标准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零星小额交易无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法律本身并未阐明其具体涵义。《办法》明确规定了这两种情形的认定标准和适用范围,对于更好地开展网络市场主体登记工作,方便个人灵活就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办法》的便民劳务活动是通过列举的方式(如保洁、洗涤等)以及划定标准线(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方式进行规定的。
三、平台经营者主体责任——压实主体责任
☛ 核验登记:《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要事前核验平台内经营者的各项必要信息,并且每6个月更新核验。
☛ 信息报送: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信息,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第25条要求平台经营者对超过“年交易额10万元”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特别标示。
☛ 公示服务:《办法》主要对平台相关文本协议的保存义务以及保障经营者、消费者便利、完整阅览和下载的义务作出补充规定。
☛ 检查监控:特别注意的是,《办法》呼应了《民法典》第八条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所以平台需要制定相关规则指引,以防止对法定义务的疏忽和对公序良俗的违背。
☛ 信息保存:相比于《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办法》增加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的保存义务,与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审核登记、报送等义务形成一体全方位的信息管理制度。《办法》还要求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时间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这也是针对各类“直播带货”做出的新业态监管。
四、禁止干涉经营——杜绝“二选一”
为了解决部分网络交易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平台开展经营等自主经营活动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包括《办法》专门规定禁止平台要求平台内经营者“二选一”,禁止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等。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自主选择和知情权
☛ 自主选择权:《办法》第17条的承接《电子商务法》第19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的规定,保障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 知情权:针对各类包月包年服务,商家通常会推荐消费者勾选连续包年包月服务并且自动续费,但现实中,消费者选择自动续费后,经常出现平台在扣款日前不加提示或通知便直接扣费的情况。《办法》通过对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行为进行规范,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 格式条款的细化规定:《民法典》第496条增加了关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说明义务,将提示说明义务的范围扩大至“免除或减轻格式条款提供方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办法》第21条结合网络交易的特点,将“免除或减轻格式条款提供方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进一步细化为“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六、个人信息保护——数据时代的责任
《办法》对于个人信息保护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经营者的义务,另一部分是回应政府信息合规的要求。
七、法律责任——推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 信用监管:《办法》引入信用监管惩治,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依法实施联合惩戒的方式,由于行业的特质,失信惩戒对企业声誉和消费者口碑的不良影响,让企业的每一步行为都在阳光下进行。
☛ 确认“避风港”规则:《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宣告平台责任体系将全面适用“避风港”原则,这也与《电子商务法》和司法实践基本保持一致。
《办法》的出台是在数字经济成为市场趋势之后,法规对市场发展现状的及时回应,也有助于解决当前网络行业的乱象丛生,营造自由安全有序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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