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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宸研究 | 私募股权基金100问(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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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宸律师事务所
202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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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GP可以独立决定基金的哪些事项?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本身就是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除了以下事项可以由LP适当参与外,理论上其他管理事务均应该由GP单独决定: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对于合伙企业法中未明确规定决策方式的事项,出于效率考虑,可以直接约定由GP独立决定:如确定违约合伙人及违约责任的追究;变更合伙企业名称;变更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延长合伙企业期限一年;合伙企业最低认缴出资额;接纳新的有限合伙人;豁免后续有限合伙人的利息;再投资;税务成本分担;投资排除;投资结构;设立投资工具等。

在双GP结构中,两个普通合伙人的职权分工也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

82. GP可以同时管理多只基金吗?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的规定,管理人不得在已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尚未完成认缴规模70%的投资(包括为支付基金税费的合理预留)之前,除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之外,管理人不得设立与前述基金的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阶段均实质相同的新基金。

同时,管理人还应遵守合伙协议中对于管理人设立新基金的限制,如要求更高的投资金额比例,对关键人士设立新基金进行限制,对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阶段等进行限制。

83. 如何操作每一LP的资本账户?

为方便对每一LP的权益进行管理,GP可以在合伙企业的账簿和记录中为每位合伙人建立一个资本账户。该资本账户反应LP的权益余额情况。合伙人资本账户余额应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合伙人资本账户的增项为:(1)报告期内该合伙人的实缴出资;(2)报告期内合伙企业的收益应划分给该合伙人的部分;及,(3)将违约合伙人财产份额出售所得相应收入。合伙人资本账户的减项为:(1)报告期内已支付给该合伙人的现金或者资产分配的价值;(2)报告期内该合伙人应承担的合伙企业的亏损。因基金对合伙人进行利润分配或者账户余额调整而导致基金需代扣代缴相应税费(如有),原则上应视为向该合伙人进行分配而在其资本账户进行扣减。

84. 管理人和GP的关系是什么?

管理人和GP这一概念在实践中往往容易发生混淆。管理人指对基金的募集、投资、投后管理、投资退出等事项进行管理的主体,其需要在中基协申请登记批准。GP是General Partner的简称,即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在人民币基金发展的初期,GP和管理人往往是同一主体,即管理人作为基金这一合伙企业的GP,基于GP的身份对合伙企业进行募投管退的工作。但随着人民币基金的发展成熟,GP和管理人分离的安排越来越常见,这种安排可以有效隔绝管理人的责任,以免基金产生的债务累及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

但从中基协的要求角度,2018年8月前,并不对管理人和GP的关系提出任何要求。

但自2018年8月起,中基协更新了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明确提出:在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不一致时,资管系统要求申报人提供GP与基金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证明材料。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不具有管理人资质的团队借牌照的行为。

85. 如何进行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一般基金的GP即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如出现普通合伙人法定当然退伙,或者,有限合伙人按照约定将普通合伙人除名,各有限合伙人可以作出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之决定。一般新的普通合伙人需要签署书面文件确认同意受现有合伙协议约束并履行合伙协议规定的应由普通合伙人履行的职责和义务,原普通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并办理相应商事变更登记手续、停止执行合伙企业合伙事务并向新的普通合伙人交接合伙事务,法定当然退伙或者被除名的普通合伙人(含其法定权益承继主体)应向新的普通合伙人转让份额,价格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或以双方共同确定的专业机构所确定的评估值为对价。如无法完成更换程序,合伙企业应进入清算程序。

86. 什么是合伙人会议?

我国《合伙企业法》中并没有合伙人会议的概念,只存在“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等表述。基金的合伙协议通常会设置合伙人会议这一机构,一定程度上借鉴了公司法的股东会。

合伙人会议一般决定基金的重大事项,如:

(1) 决定合伙协议的修改;

(2) 决定投资期和退出期的进一步延长;

(3) 批准普通合伙人将其持有的合伙权益转让给非关联方;

(4) 决定除名普通合伙人;更换普通合伙人;

(5) 批准咨询委员会组建完成之前合伙企业拟进行的项目投资中涉及需经咨询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6) 决定合伙企业提前解散及清算;

(7) 决定普通合伙人提交合伙人会议讨论的其他事宜。

87. 什么是投决会?

投决会即投资决策委员会(Investment Committee),负责基金投资决策事项的议事机构,通常即包括对投资事项的决策,也包括对退出事项的决策。

投决会由投资专业人士构成的投资委员会,对投资机会进行专业的决策,并向普通合伙人负责。投决会在对合伙企业的投资和投资处置方案进行表决时通常遵循关联方回避的原则,与该等投资和投资处置有关联关系的投决会委员不参加投票。

88. LP是否可以要求GP承诺投资不受损失,或进行保底承诺?

在基金的募集过程中,为了促进资金的顺利募集,时常存在GP或其他特定主体向LP承诺最低收益的情形,通常为GP或其他特定主体向LP出具承诺,当LP无法及时有效退出,或退出时的收益不及预期,由GP或该等特定主体回购其基金份额或对LP进行补偿,以促使LP顺利退出并获得特定收益。

监管机构是禁止GP或与其关联的特定主体向LP作出“保底承诺”的。针对股权基金,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如下:

(1)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2)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基金时,禁止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因此,LP要求GP承诺投资不受损失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89. 如存在保底承诺,GP或LP将面临的风险?

如GP对LP进行保底承诺,对于GP和LP而言,将分别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对于GP而言,其将面临如下重大风险:(1)可能面临被撤销管理人登记的资格,其高管将有可能被列入黑名单;(2)保底承诺认定有效,需向LP承担保底承诺的风险。

对于LP而言,其将可能面临保底承诺被认定无效,而无法顺利退出或收回预期收益的风险。

90. LP违约,不按时出资等,GP是否有权将LP除名?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9条的规定,出现如下情形,并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对合伙人进行除名:

(1) 未履行出资义务;

(2)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 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第(1)、(2)、(3)款均为法定的可以除名合伙人的事由(“法定除名事由”),第(4)款为约定的可以除名合伙人的事由(“约定除名事由”)。

(1) 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除名LP

实践中,未履行出资义务应区分为“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和“部分未履行出资义务”这两种情形。显然,如LP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则将符合《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对该LP进行除名。但《合伙企业法》并未对部分未履行出资义务这一情形进行明确规定,此等情形下,是否仍可除名LP呢?

在案号为(2019)陕10民终14号的一案中,刘保民、刘瑜瑛与被告王明安为陕西省镇安县石泉金选厂的合伙人,王明安仅部分缴纳了其认缴出资。此后,刘保民、刘瑜瑛以王明安未实缴出资为由,决议将其除名。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定,所谓“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是指合伙人拒绝或者不能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如果合伙人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则不属于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因此,只有当LP完全不履行出资义务时,方可对其进行除名。

从该案例看,适用法定除名事由将未按时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进行除名存在较为严格的限制,因此建议在基金合伙协议对LP出资时间、违约责任、包括除名的条件做完整和清晰的约定作为未来除名的依据。

(2) 因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除名LP

如前述法律规定,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除名事由时,经其他全体合伙人同意亦可除名LP。

综上,当LP出现完全不履行出资义务,或符合合伙协议中约定的除名情形时,可经其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将其除名。

来源:百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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