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准备募集推介材料有什么要求?
募集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信息,揭示投资风险,确保推介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清晰、醒目。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有不一致的,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当包括下述必备条款:
(一)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
(二)基金管理人名称、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基金管理团队等基本信息;
(三)中基协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公示信息(含相关诚信信息);
(四)基金托管情况(如无,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注)、其他服务提供商(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保管机构等),是否聘用投资顾问等;
(五)基金的外包情况;
(六)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
(七)基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
(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九)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十)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如认购、赎回、转让等限制、时间和要求等);
(十一)基金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十二)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十三)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
(十四)基金采取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的,应当明确说明入伙(股)协议不能替代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说明根据《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依法应当由全体合伙人、股东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公司或变更合伙人、股东的,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履行申请设立及变更登记手续。
22. 国有基金该如何认定?
募集机构在向国资背景的投资人募资时,需要注意国资背景投资人在基金中的投资比例,是否有可能导致基金成为国有基金。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国有基金该如何认定,通常认定基金是否为国有基金主要是基于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解读。基金是由GP控制的主体,我们可以从两种情况逐一分析:
一、 如果GP被国资控制,那么基金将被认定为国有基金;
二、 如果GP非国资控制,那么认定基金是否为国有基金应考虑LP的国资比例,具体为:
(1) 如果所有LP均为国资,那么基金可能被认定为国有基金;
(2) 如果国资持股比例单独或合计超过50%,并且最大LP为国资,那么基金可能被认定为国有基金;
(3) 如果国资持股比例单独或合计超过50%,但是最大LP非国资,那么基金可能不会被认定为国有基金;
(4) 如果国资持股比例单独或合计不超过50%,最大LP为国资且该LP通过协议或者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基金,那么基金可能被认定为国有基金。
(5) 如果国资持股比例单独或合计不超过50%,并且最大LP非国资,那么基金可能不会被认定为国有基金;
具体到基金本身,存在国资投资人的基金是否会被认定为国有基金由基金所在地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并且各地国资委的审核标准不统一,建议募集机构向当地国资监管部门就具体情况再进行咨询。
23. 基金被认定为国有基金会有什么影响?
国有基金的国资背景投资人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以及国有基金以转让的方式从被投项目退出时可能需要走招拍挂的进场交易流程,但各地政策不统一,比如根据我们之前的了解,上海应该不需要进场交易;浙江要求章程/合伙协议无约定时要进场交易;山东鼓励进场交易,但不做强制。进场交易会延长交易流程,募集机构需要根据具体的项目情况向当地国资监管部门具体咨询。
24. 募集机构向政府引导基金募资时通常会遇到的特殊要求是什么?
政府引导基金一般会对基金提出一些特殊要求,政府引导基金在与募集机构接触时通常会对基金的投资领域、返投、实缴出资以及安全退出机制等方面提出要求,可能涉及的特殊要求如下:
(1) 对管理人和基金的落地要求,比如要求管理人或基金必须设立在引导基金所在地;
(2) 返投要求,即要求基金在引导基金指定的市或区完成一定金额的投资目标,募集机构就需要综合考虑返投当地的投资环境和营商环境;
(3) 政府引导基金对社会投资人的占比要求,比如引导基金占比不能超过一定比例(常见的范围在10%-25%之间);
(4) 政府引导基金要求参与基金的投资决策,比如对基金管理规模提出要求、对特定投资领域进行限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派委员或观察员参与或监督基金的投资决策;
(5) 在发生极端情况时,比如基金无法完成募集或按照要求投资时,政府引导基金通常会提出要确保其能够从基金完全退出,该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a) 基金设立方案审批通过后未及时在工商部门完成设立;(b) 基金募集完成后一年内没有开展投资业务;(c) 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政府引导基金的要求;(d) 管理团队发生实质变化,比如核心管理团队成员离职;
(6) 政府引导基金要求最后顺位实缴出资,并且如果因财政拨款迟延导致政府引导基金出资迟延的,不视为出资违约,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5. 募集机构可否向银行募资?需要注意什么?
依据《商业银行法》第43条,商业银行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商业银行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收益权。综上,商业银行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基金。但是募集机构在向银行募资时,需要注意银行私募理财产品也属于资管产品,适用《资管新规》关于规范多层嵌套的规定(详见第30问题)。
另外,随着《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出台,商业银行可以以自有资金投资设立理财子公司,子公司可以发起并投资于私募股权基金,从而通过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方式间接实现商业银行对外进行股权投资。
26. 募集机构可否向保险机构募资?需要注意什么?
根据《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保险机构可以运用资本金和保险产品的责任准备金投资于基金,保险机构作为投资人对管理人和基金都有一定的要求,对管理人的主要要求如下:
对基金的主要要求如下:
保险机构投资于基金,不仅受到中基协的监管,还需要受到银保监会的监管,主要为:
(1) 投资报告:保险机构应在签署投资协议后的5个工作日向银保监会报告,报告时需要提交:
(a) 董事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的投资决议;
(b) 投资可行性报告、合规报告、关联交易说明、后续管理方案、法律意见书及投资协议或者认购协议;
(c) 保险机构对投资基金的评估报告;
(2) 年度报告:每年3月31日前应向银保监会提交关于基金的年度报告;
(3) 托管报告:托管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和每年3月31日前就基金提交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4) 信息报告: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创业投资基金募集后20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或其指定的信息登记平台报送基金相关信息。
27. 募集机构可否向外资募资?需要注意什么?
募集机构向外资募资时分为两种情况:
1. 如果募资机构直接向外国投资者进行募资,该外国投资者使用外汇在境内参与基金投资,为解决外资投资人外资入境的外汇结算问题,募资机构可以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是指境外投资人通过设立外商独资企业作为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或管理人,与境外投资人共同参与投资的私募基金,该等基金简称为“QFLP基金”,该等基金的管理人简称为“QFLP管理人”。QFLP管理人与QFLP基金均需要在中基协完成管理人登记及基金备案。目前,有几个城市出台了关于设立QFLP管理人及QFLP基金的政策,包括上海、北京、重庆、天津、青岛、深圳、珠海、厦门、苏州等地,募资机构可以根据自己对设立地的需求就各地政策向当地金融办咨询。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QFLP基金对外投资标的企业需要符合前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外商投资限制类业务,比如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0%;对于外商投资禁止类业务,比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QFLP基金不得进行投资。
2. 如果投资人为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该投资人使用人民币进行投资,此时该基金不是QFLP,而是存在有外资成分的基金,同样受到《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限制。
28. 募资机构可否向其他基金募资?需要注意什么?
募资机构可以向已经在中基协备案的其他基金募资,该已备案的基金视为专业的合格投资者,无需再穿透核查背后的投资人是否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需要注意的是:
(1) 如果作为投资人的基金和拟募集的基金为同一管理人或其关联方管理的基金,则构成中基协认定的关联交易,需要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并向投资人披露关联交易情况;
(2) 应避免《资管新规》规定的多层嵌套的问题(详见第30个问题)。
29. 募资机构可否向资管产品募资?需要注意什么?
募资机构可以向如下资管产品募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上述产品视为专业的合格投资者,无需再穿透核查背后的投资人是否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但须注意《资管新规》规定的多层嵌套的问题(详见第30个问题)。
30. 什么是“规范多层嵌套”?
201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管新规》”),针对资管产品多层嵌套导致的底层资产不清晰、拉长资金链条、增加融资成本、扩大杠杆倍数等问题,《资管新规》对多层嵌套进行了规范。“规范多层嵌套”是指,资管产品可以投资一层资管产品,但所投资的资管产品不得再投资除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产品,即资管产品最多可以两层嵌套。另外,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两类基金通知”),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两类基金”)接受资管产品及其他私募投资基金投资时,该两类基金不视为一层资产管理产品,即在计算嵌套层数的时候,两类基金不计算为一层。举例而言:一级资管产品银行理财可以投资于二级资管产品信托产品,该二级资管产品信托产品就不得再投资保险产品;但是,如果一级资管产品银行理财投资于二级资管产品信托产品,该二级资管产品信托产品还是可以再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或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这种投资模式不视为违反多层嵌套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两类基金通知针对创业投资基金有专门的条件要求,条件之一就包括基金需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要求完成备案,而不是泛指所有的创业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基金。
来源:百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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