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教在线 | 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问答(一)——基金小镇
首页
共享空间
观点列表
投教在线 | 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问答(一)

投教在线 | 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问答(一)

投教e讲堂
2021-11-05
关注

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作为新《证券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注册制改革的重要配套制度,对于提高违法成本,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了配合推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落地实施和常态化开展,做好制度宣传工作,北京基金小镇投教基地根据北京证监局的工作部署,以“特别代表诉讼知多少”为主题开展投教活动,推出“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问答系列”,普及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基础知识,帮助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现在跟小编一起学习吧~

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019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20年3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为什么要建立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

建立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能进一步强化证券民事责任追究,有效遏制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资本市场“毒瘤”。对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促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有什么特色?

(1)确定了投保机构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基于投资者的授权委托取得代表人的法律地位;

(2)确定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参加方式;

(3)强调运用信息技术,便捷投资者通过诉讼维权。

什么是“默示加入、明示退出”?

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后,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名单中的投资者,除明确向法院表示不参加该诉讼的,都成为案件原告,分享诉讼“成果”。

“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机制有什么好处?

能够最大限度地增加原告投资者人数,“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的赔偿效应能够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和高压态势;另外,还可以将众多投资者的索赔请求通过一个诉讼程序一揽子解决,极大提升诉讼效率。

特别代表人诉讼具体制度有哪些?

最高法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发布《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投服中心发布《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特别代表人诉讼业务规则(试行)》、《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证券诉讼案件评估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投保机构在特别代表人诉讼中的作用是什么?

投保机构是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唯一代表人,可代表原告参加开庭审理、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者放弃上诉,申请执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等。

参与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投保机构包括哪些?

目前,证监会系统单位中的投保机构是指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投服中心)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简称投保基金)。

投保机构的各自角色定位是什么?

目前,在试点阶段,投服中心作为诉讼主体,接受投资者委托,具体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投保基金主要从事数据分析、损失计算、协助分配等工作,与投服中心分工合作,优势互补,形成合力。

什么类型的案件可以进行特别代表人诉讼?

符合条件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可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投资者保护之目的而发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北京基金小镇投资者教育基地力求本文所涉内容准确可靠,但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出保证,对因使用本文信息引发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特别声明:本文为“北京基金小镇”用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北京基金小镇的立场及观点。北京基金小镇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分享至:
0 0 0 举报
0/100
发表评论
评论列表
发布观点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投诉:010-56860668 COPYRIGHT © 2015-2024 北京基金小镇 京ICP备16008758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2691 京公网安备:110111020011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