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作为新《证券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注册制改革的重要配套制度,对于提高违法成本,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配合推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落地实施和常态化开展,做好制度宣传工作,北京基金小镇投教基地根据北京证监局的工作部署,以“特别代表诉讼知多少”为主题开展投教活动,本期推出“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问答(三)”,普及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基础知识,帮助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现在跟小编一起学习吧~
Q&A
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特别代表人诉讼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如败诉或部分败诉,人民法院将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规定,视原告的经济状况和案件的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
征集阶段未进入50人的投资者后续如何维权?
如适格投资者未在征集阶段成为 50 人,如特别代表人诉讼成立后,只要未向法院声明退出,即视为参加诉讼,成为原告。
投服中心征集阶段,机构投资者是否可以申请进行权利委托?
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具有同等权利,都可以向投服中心申请进行权利委托,但是目前阶段因身份识别系统技术所限,仅限于自然人投资者申请。特别代表人诉讼成立后,根据“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原则,如适格机构投资者不明示退出,也是案件原告。
如不想参与特别代表人诉讼,投资者应怎么办?
适格投资者有“两次退出”选择权,但都需向法院提出:(1)法院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阶段,不同意参加诉讼提交退出申请,(2)诉讼调解阶段。经听证程序后,投资者对调解方案仍不认同的,可提交退出申请。
特别代表人诉讼启动后多长时间能出结果?
特别代表人诉讼启动后将经历一系列诉讼活动,多长时间出诉讼结果无法确定,诉讼启动不等于立即判决和投资者获赔。
特别代表人诉讼是否一定会胜诉?
任何案件在法院作出最终裁判前,都不能绝对保证必胜无疑,特别代表人诉讼也不例外。
特别代表人诉讼胜诉后投资者是否一定会获得赔偿?
投资者实际能拿到的赔偿金额,将依赖于被告履行生效判决或调解及法院执行情况,存在无法获得偿付的风险。
针对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问题,投保机构有什么应对措施吗?
依照“追首恶”理念,投保机构在启动代表人诉讼时,可以将受处罚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大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等相关责任人均列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并根据行政处罚进展适时对被告进行追加,力争在惩戒“首恶”的同时,也能最大程度保障投资者依法获得赔偿。
投资者怎么获知案件进展?
投 服 中 心 将 在 中 国 投 资 者 网( http://www.investor.org.cn ) 及 投 服 中 心 官 网(http://www.isc.com.cn/)发布公告,及时通报案件进展。同时,投服中心将通过接听投资者来电(4001876699)等充分了解被代表投资者的意见,做好沟通协调、解释说明等工作。此外,也可向管辖法院了解案件进展。
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与美国集团诉讼制度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美国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运行,主要依赖于律师的推动,是市场化运作模式,容易产生滥诉问题。而我国证券集体诉讼是由公益性投保机构主导,且以法院发布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为前提,不会产生滥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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