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年伊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基协”)就发布了《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22〕37号;《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通知》),针对七类经营异常机构,特别是针对12个月无在管产品的“僵尸”管理人,设置了对应的警示和管理措施。
一方面,《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通知》的发布与实施,就像是给管理人增加了“黄码”标识,区别于合规运作的管理人,有助于行业合规建设,维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对于经营异常机构设置一定的自律管理措施,某种程度上,又实现了“隔离观察”的效果,可谓应时应景;另一方面,《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通知》也似乎是在为至今未能发布的《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后续实施做进一步的铺垫,对将来实现问题管理人的注销操作进行了预演。
一. 快速、精准识别是否存在各类异常情形
《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通知》所列示的七类异常情形,基本可以通过中基协“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查询公示平台”进行确认。
进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网站(gs.amac.org.cn),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查询公示”界面查询所在机构的公示信息,公示页面首部的“机构诚信信息”和“机构提示信息”会反映大部分异常情形,如:
情形1:对应诚信信息中的“异常经营”,具体状态为“根据《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中基协发〔2018〕2号)的规定,该机构处于异常经营状态(异常经营期间暂停受理该机构的基金备案申请、该机构相关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以及相关关联方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申请)”。
情形2:对应诚信信息中的“信息报送异常”,具体状态如“未按要求按时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未按要求进行产品更新或重大事项更新累计2次及以上(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相关信息更新事宜);未按要求进行产品更新或重大事项更新累计2次及以上(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相关信息披露报告备份事宜)”。
情形3:对应提示信息中的“长期未确认管理人类型和业务类型”,具体状态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落实《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问答(十三)》专业化管理要求,长期未在系统中确认自身机构类型和业务类型,此类管理人须在完成机构类型与业务类型变更确认之后方可提交新增私募基金备案申请”。
情形4:指其他类管理人目前无在管基金,没有专门的对应提示信息,在公示检索界面中,机构名称带*号。
情形5:对应提示信息中的“近一年无在管基金”,具体状态为“管理人成立满一年,当前及最近4个季度在管基金数量均为0”。
情形6、7:目前无专项对应的公示信息,但预计将通过“异常经营”状态进行公示。
在这些异常情形中,情形2、3、5,属于管理人可以主动控制的信息报送和产品发展计划的内容,基本能做到心中有数,合理安排;情形1、6、7,主要是外部监管触发的核查情形,需要管理人关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中首页的“通知公告”、“待办业务”和“检查记录”,也要确认管理人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证监会政务系统等系统中预留的联系邮箱、手机保持可用可控的状态,以及时作出应对。
二. 各类异常情形的“病因”与“诊治”
对于各类异常情形的分析、处理,以下将按照(1)经营异常机构情形、(2)触发经营异常机构情形的原因、(3)经营异常机构触发后的结果以及(4)合规建议四个维度来逐项解析。
经营异常机构情形1:按照《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应当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异常经营情形。
触发原因:(1)被公安、检察、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2)被行政机关列为严重失信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3)被证券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被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给予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4)拒绝、阻碍监管人员或者自律管理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或者自律检查权的;(5)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证券监管部门向协会建议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6)多次受到投资者实名投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未能向协会和投资者合理解释被投诉事项的;(7)经营过程中出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问答十四》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的;(8)其他严重情形。
触发后果:(1)中基协书面通知+3个月内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2)书面通知无法送达的,管理人被认定为失联机构,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直至注销;(3)异常经营情形影响到潜在投资者的判断,或者涉及社会公众利益时,公示协会的书面通知+管理人说明+专项法律意见书;(4)管理人应向所在地证券监管部门派出机构报告其异常经营情形+报备其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情况;(5)出现被公安机关、检察、监察机关立案侦查,以及被责令停止相关展业资质、强制措施等严重情形的,协会将自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暂停新基金备案+重大事项变更申请+关联方新设管理人登记申请;(6)对因重大违法违规而被注销的机构中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律取消从业资格,加入黑名单。
合规建议:管理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及主要出资人均须按照法律法规合规经营,加强日常管理,约束自身行为。建议聘请专业律师进行合规自查,排除合规风险。
经营异常机构情形2:根据《关于加强私募基金信息报送自律管理与优化行业服务的通知》(中基协字〔2021〕107号)被列入信息报送异常机构,且超过12个月仍未完成整改。
触发原因:(1)未按时通过AMBERS系统提交管理人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2)未按时通过AMBERS系统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更新义务累计达2次;(3)未按要求通过信披备份系统备份各期半年报和年报等信息披露报告累计达2次;(4)存在逾期未办结信息核查事项;(5)其他。
触发后果:(1)管理人一旦被列入信息报送异常机构,须自整改完毕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取消公示;(2)如超过12个月仍未完成整改,触发本项异常情形;设置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亦未整改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在AMBERS系统提交历年未提交的年度财务报告+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意见函。
合规建议:信息报送是非常专业化的工作,但长期遭到忽视,要专业化管理、专人化管理。
经营异常机构情形3:截至《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通知》发布之日,仍未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AMBERS系统”)选择机构类型的情形。
触发原因:已登记多类业务类型、兼营多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管理人未在2022年1月30日之前在AMBERS系统选择一类业务类型作为展业范围、确认自身机构类型、提交机构类型与业务类型变更申请以落实专业化管理原则。
触发后果:(1)无法提交新私募基金的备案申请;(2)专项法律意见书+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经审计无保留意见的历年未提交年度财务报告。
合规建议:专业化经营原则已贯穿私募业务的始终,多种业务类型并行的历史情形应及时整改以免影响后续展业经营。
经营异常机构情形4:其他类管理人(不含QDLP等试点机构)无在管私募基金的情形。
触发原因:自2018年01月中基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8年版)》后,已暂停办理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除QDLP等试点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重大事项变更,不再受理新增其他类私募基金的备案申请,存在存量产品的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多有向中基协提交过“不扩募不延期”的合规承诺,由此,其他类私募基金逐步暂停展业已成为一种常态。
触发后果:不得新增展业+专项法律意见书。
合规建议:目前来看,非QDLP试点机构的其他类管理人现阶段不具备展业空间,如无存续在管基金,可以考虑收到中基协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通知后的3个月内主动注销,业务、人员向关联方管理人转移或重新申请登记。
经营异常机构情形5:除前述经营异常机构情形4外,在管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超过12个月持续无在管私募基金的情形。
触发原因:原有基金全部清算后超过12个月持续未备案新基金。
触发后果:设置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仍未能备案新基金产品的,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申请备案的首只新基金产品应当托管+上传托管人关于管理人的尽职调查底稿或托管人出具的已按尽职调查审核要点完成尽职调查的书面说明文件;并且,该只基金产品的风险揭示书中应明确包含管理人超过12个月无在管私募基金的相关运营情况说明并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合规建议:这一项异常情形对业界影响面较广,目的仍然是清理僵尸私募、推进优进劣退,也给出了3个月过渡期。如到期仍无产品备案,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并且,在收到专项通知后备案的首个产品需要托管人出具尽调说明,托管人尽调说明的复杂程度和工作量都很大,可以预见极难协调,即便机构资质良好,也建议调整展业计划,尽快安排产品发行,避免其后的专项法律意见和托管尽调说明工作。
经营异常机构情形6:被金融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认定为不能持续符合登记备案条件,或被认定为经营异常,且建议协会启动自律处置程序的情形。
触发原因:(1)不能持续符合登记备案条件;(2)经营异常,且建议协会启动自律处置程序。
触发后果:(1)若认定管理人不能持续符合登记备案条件,中基协根据调查认定结果注销该管理人登记;(2)若认定其为经营异常机构,且建议协会采取自律措施的,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上述部门出具的关于该管理人经营异常事项已整改的无异议函;(3)对于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者处于调查期间且调查结果尚未形成的,暂停受理新基金备案申请+重大事项变更申请+关联方新设管理人登记申请;(4)对因重大违法违规而被注销的机构中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律取消从业资格,加入黑名单。
合规建议:坚守行业底线,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
经营异常机构情形7:法律法规和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不能持续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情形。
触发原因:(1)虚假出资或抽逃资本;(2)股权代持行为;(3)股权架构不稳定;(4)非专业化经营,偏离私募基金主业;(5)关联方从事冲突业务潜在风险;(6)集团化倾向;(7)员工、高管人员挂靠或者专业胜任能力不足;(8)其他不能持续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情形。
触发后果:专项法律意见书。
合规建议:固化并严格执行基于内控制度形成的各类流程和文件,构建适应自身业务需求的合规管理清单,遵守持续内控要求,关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的各项规定,对业务困境提前应对,及时调整。
此外,为进一步引导投资者和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等市场参与主体加强关注经营异常机构相关情况,中基协也同步更新了官网公示平台公示栏目,新增“近一年无在管基金”、“全职从业人员少于5人”、“近一年在管基金规模小于200万”、“信息报送异常超过一年未完成整改”等标签,该等公示信息也可通过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以及中基协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获知,突显了中基协进一步加强投资人保护、强化经营异常管理人风险提示的决心。
由此,各管理人机构也应不断加强内控管理与风险防范,一方面,需尽量避免触及上述私募“黄码”情形;另一方面,如涉及异常情况,也应按照要求尽快落实整改,尽快渡过“隔离观察”期,健康展业,快乐生活。
文章来源:PE红宝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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