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财政部联合研究起草了《关于证券违法行为人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关事项的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共十四条,明确了违法行为人所缴纳的行政罚没款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具体工作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关于申请主体。违反《证券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因同一违法行为,需要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没款行政责任,缴纳罚没款后剩余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获得胜诉判决或者调解书后,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破产清算程序分配仍未获得足额赔偿的受害投资者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中的诉讼代表人、特别代表人诉讼中担任诉讼代表人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代表受害投资者提出申请。
二是关于申请期限、申请金额。受害投资者可以在人民法院出具终结执行裁定书后一年内提出申请;违法行为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自破产程序终结或者追加分配程序终结后一年内提出申请;超过一年提出申请的,证监会不予受理。受害投资者申请金额不得超过民事判决书等所明确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不得对被告已履行部分再提出申请;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罚没款金额不得超过违法行为人实际缴纳的罚没款金额,多个受害投资者同时提交申请,申请总额超过违法行为人实际缴纳的罚没款金额的,按照依《规定》确定的受害投资者申请额比例退付。
三是关于办理流程。办理流程的主要内容如下: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受理、审核受害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向出具终结执行裁定书或者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的人民法院了解、核实案件前期执行、破产财产分配情况;证监会按年度向财政部提出退库申请;财政部审核通过的,将违法行为人有关罚没款退还至证监会账户;证监会收到退库资金后,及时将违法行为人罚没款退付给受害投资者;证监会办理完退付手续后,将退付情况及时通报出具终结执行裁定书或者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的人民法院,并公示退付相关情况。
《规定》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健全证券民事赔偿制度体系,为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提供更加坚实法治保障的重要举措,对于解决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落实难问题,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欢迎社会各界对《规定》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会同财政部进一步修改完善《规定》。
关于就《关于证券违法行为人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关事项的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全文可点击下方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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