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商事合同纠纷的热点问题及国际商事仲裁概览 | “科创中国”金融服务云课堂高端装备系列第十期——基金小镇
首页
共享空间
观点列表
新形势下商事合同纠纷的热点问题及国际商事仲裁概览 | “科创中国”金融服务云课堂高端装备系列第十期

新形势下商事合同纠纷的热点问题及国际商事仲裁概览 | “科创中国”金融服务云课堂高端装备系列第十期

小镇资讯
2024-07-05
关注


当前,商事合同纠纷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一方面,全球经济复苏缓慢,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给国际仲裁带来了更多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另一方面,科技创新日新月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业态不断涌现,也给商事争议解决解决提出了新课题。7月5日,高端装备产业专场第十期云课堂于“科创中国”视频号、投教基地APP呈现。邀请主讲嘉宾世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佑宁、赖育龙分别围绕新形势下商事合同纠纷的热点问题及国际商事仲裁概览话题展开分析解读。

新形势下商事合同纠纷的热点问题

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合同编通则解释》),结合当前的经济社会环境和司法政策背景,来自世辉律师事务所的郭佑宁律师围绕缔约权限、违约责任、财产保全这三个话题展开了对新形势下商事合同纠纷热点问题的分享。

众所周知,企业作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是一个法律拟制的主体,自身没有缔结、履行合同的能力,必须依赖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来实现企业行为,随即涉及到了个人行为如何归结为企业法人的行为,由此涉及代表、代理两种重要的法律制度。郭佑宁律师对此进行了详细解读。针对最常出现纠纷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员工超越缔约权限时,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是否对公司发生效力”这一核心问题,他围绕越权代表、职务代理、印章效力几项争议大、热度高的重点话题,结合《公司法》《合同编通则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展开了详细解释,并在案例分享过程中给广大企业提出了建议。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一方出现违约,另一方可选择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这三种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其中最重要的一种是损害赔偿,这也是在发生纠纷时使用最多的违约责任的救济形式。”郭佑宁律师介绍,从法律体系的角度来讲,损害赔偿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违约金、定金条款等约定的损害赔偿,另一类是合同内并未约定,需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基于此,郭佑宁律师对《合同编通则解释》关于法定损害赔偿中的可得利益计算及约定损害赔偿中的违约金的调整这两个问题进行了详细介绍,为相关从业者提供了不同场景的多种计算方式,同时送上实务提醒。

近两年经济下行背景下,更多的企业开始关注诉讼过程中的财产保全问题。课堂最后,郭佑宁律师肯定了采取财产保全行为的必要性,并特别强调了对于申请人而言最重要的任务是要收集整理好被申请单位的财产线索。他表示,自行调查收集、申请法院调查收集之余还可以扩大可追索财产的途径,通过接触更多的渠道保障自身权益不受到或尽可能小的受到损害。

国际商事仲裁概览


企业出海和国际贸易是前进发展中不可避免的阶段,在此过程中,难免会发生一些或大或小的涉外争议。那么如果发生这类情况,企业应该如何有效应对和处理呢?本次课程中,赖育龙律师对国际商事仲裁的相关话题展开了分享。

由一个我国深圳企业与毛里求斯企业的贸易实例切入,赖育龙律师坦言,在国际货物买卖或贸易过程中,现实问题往往发生在双方当事人国籍不同的情况下,国际商事仲裁也正是在这种国际贸易环境下应运而生的一种司法解决争议方式。各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给与争议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组成的仲裁庭,通过公平程序作出一次性终局裁决,裁决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可以说,国际商事仲裁具有高度自治性、跨境执行的便利性、中立性、专业性等特点。

作为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础或基石文件,仲裁协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总结起来,仲裁协议内容一般包括有双方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合意、仲裁范围、选定的仲裁机构及规则、关于仲裁地的约定、仲裁员的选任及组庭方式、准据法的约定、仲裁语言及其他包含一般内容外的具象化约定等内容。谈及起草仲裁协议的注意事项,赖育龙律师特别强调要重视仲裁地与仲裁机构的选择,并且提示大家,如无必要可不约定仲裁前置程序或仅作原则性约定,避免约定较长的协商期或特别具体的前置程序,以免因未能满足该程序造成仲裁难以立案。

之后,赖育龙律师完整梳理了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清晰地展示了标准国际商事仲裁流程。其中,在提起仲裁之前、仲裁员指定、证据开示等环节,公司方还需考虑多项内容,他也对此一一给出自己的建议。

目前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全球170多个国家和地区互相承认并顺利执行,《纽约公约》的存在是不可或缺的。根据1958年《纽约公约》确定的原则,各缔约国间应互相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原则上各缔约国间的仲裁裁决应互相具有约束力。我国内地和香港在其中属于比较特殊的情况,香港回归之后,内地和其以《纽约公约》为蓝本,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并于2019年签署了补充安排。如此,较《纽约公约》而言,内地与香港之间互认执行仲裁裁决更为便利,且在仲裁程序中实践应用非常广。

分享至:
0 0 0 举报
0/100
发表评论
评论列表
发布观点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投诉:010-56860668 COPYRIGHT © 2015-2024 北京基金小镇 京ICP备16008758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2691 京公网安备:110111020011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