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基金小镇与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基金管理公司劳动人事合规”主题分享会,周颖律师和宋博律师结合基金管理公司劳动人事管理的要点,提供企业管理中的法律实务建议,共同探讨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关注的劳动人事问题。
★课程大纲★
• 招聘入职、岗位设置到解除离职
• 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限制
• 工资绩效、跟投安排
•人员调整的信息披露要求
招聘入职、岗位设置到解除离职的要点
纠纷解决:
★裁判机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
★举证责任:举证责任主要在公司。
★对证据材料的要求:存留员工签字的文件、制度。
人员管理过程中的重点文件
★招聘:录用offer、岗位说明等。
基金行业需要注意:一些岗位有资质要求,比如股权类基金的法定代表人和风控负责人需要具有基金从业资质;证券类基金的高管均需要有基金从业资质。投资人员及风控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从业经验等。
★入职:入职手续、劳动合同、知识产权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等。
★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奖金发放制度、考勤制度、纪律准则等。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组织结构应当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建立必要的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各部门有合理及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离职:解除协议、解除通知、离职手续、离职证明等。
员工手册
★报销:报销范围及流程。
★考勤:工作时间、加班、请假等。
★纪律:办公规范、工作纪律、职业准则等。
私募基金对于从业人员有一些特殊的纪律要求,如防范内部交易及利益冲突;买卖证券、投资交易的禁止或申报等。
★处分:一般违纪、较重违纪、严重违纪。
解除离职
★解除类型
★离职文件
▪解除协议、解除通知
▪离职手续
▪离职证明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离职员工可能会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中包括员工入职后参与的工作、担任岗位及其工作经历。员工后续入职其他同类型公司需上传离职证明至协会系统进行披露,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应谨慎开具员工离职证明。
★解除后果
▪支付经济补偿
▪违法解除
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限制安排
商业秘密
★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经营信息。前款所称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 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基金项目中的被投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等;基金管理公司本身的项目来源、项目渠道、客户名单等。
★典型案例
▪争议焦点:单一的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裁判要点:客户名单具备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特征,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
★责任承担
▪民事: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解除聘用、支付违约金。
《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行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事: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拘役或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竞业限制
★竞业禁止如何操作
▪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及其期限
▪竞业限制补偿金
▪违约责任——赔偿金
★私募基金Keyperson(关键人士)制度
某些基金未设置关键人士条款或关键人士条款约束力较弱,在该情况下,如关键人士同时为多个基金提供服务,则会出现关键人精力分散问题,可能对基金的运营产生不利影响。
为了避免出现上述情况,部分基金合同中对于关键人士有特别的约定,如关键人士要全职为基金进行工作,在基金投资期内不得离职且不得募集其他基金或者担任其他基金的管理人员等。一旦关键人士违约,则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可能还需要向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人员工资绩效、跟投安排的注意事项
工资绩效
★纠纷举证责任
▪劳动者举证: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奖金的,应当就加班事实、奖金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奖金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单位举证:因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发生的劳动争议。
★绩效考核制度
▪完善的考核制度;
▪员工明确确认制度要求;
▪考核结果符合制度,合理举证。
★基金管理公司对于绩效考核制度的相关规定
▪奖金核算:与基金业绩相关;
▪奖金发放时间:与基金业绩报酬收取时间挂钩;
▪奖金退回:一旦发放,退回较难。
跟投安排
★员工跟投形式:直接跟投或通过员工持股平台spv跟投。
★员工跟投要求:有的股权类基金要求部分岗位员工(如投资经理)需跟投自己所操盘的项目,有的基金是员工自愿跟投。
★员工离职后跟投项目处理:公司收购员工跟投部分的基金份额或者不收购而由员工继续持有。
★实践中有员工跟投部分由管理人或高管代持的情况,基金份额代持在合规上存在问题,一旦出现纠纷,对于管理人风险较高。
人员调整的信息披露要求
高管调整信息披露
★基金从业资质:股权类要求法定代表人和风控负责人;证券类要求全体高管,需要具备基金从业资质。
★从业经验要求
★调整后的系统填报及信息披露
人员调整信息披露
★人数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完成后,人数不能减少太多。要满足管理人的展业要求。
★调整后的系统填报及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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