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基金小镇联合世辉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港股Pre-IPO投资的关注要点及法律风险防范”主题分享会,邀请世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赞和王晓栋两位律师就港股Pre-IPO投资方面进行主题分享。
课程大纲
♦香港上市规则对Pre-IPO融资的规定及关注要点
♦香港上市模式及其关注要点
♦香港交易所就不合规事件的规定
♦香港上市案例解析-就不合规事项的披露及处理方式
香港上市规则对Pre-IPO融资的规定及关注要点
香港上市项目的时间节点
项目启动会是发行人、投行及双方律师确定项目各个环节的时间表及对发行人进行尽调等相关事宜的会议。另一个较为重要的节点是A1文件递交,发行人向香港联交所正式递交上市申请。在A1文件递交后,香港联交所和证监会的问题反馈及答复大致需要2个月左右。其他时间节点还包括“上市聆讯”“路演、定价”等。A1之前的准备工作所需要的时间一般是3个月以上,具体要取决于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尽职调查的配合程度,A1之后的程序大致需要3-4个月。
锁定期
香港上市规则对控股股东(控制发行人30%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有锁定期的要求,但是对控股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无法律规定的锁定期。实践中以及根据香港交易所指引信HKEX-GL43-12第4.1条,一般要求首次公开发行前投资者在六个月或以上期间内不得出售首次公开发行前认购的股份。
股权变动对上市时间表的影响
香港交易所指引信HKEX-GL29-12和HKEX-GL43-12对拟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及股东撤资进行规定,其中如下事项提示注意:
新融资对上市时间表的影响
在A1递交前28天外(不包括融资交割日和A1递交日),公司完成新融资交割(完成以公司不可撤销地收到投资款为准),则公司上市时间表不会受到影响。在A1递交前28天内,公司完成新融资,则公司股票的上市交易日需在新融资完成后120天之后(不包括融资交割日、A1递交日、及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当日)。在A1递交后至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前,公司完成新融资,则公司股票的上市交易日需在新融资完成后120天之后(不包括融资交割日、及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当日)。
投资人关注要点:新融资的交割时间。
前述新融资包括如下两类
新股东或现有股东认购拟上市公司的股份,即增发新股;
新股东或现有股东从拟上市公司现有股东处购买老股,即老股转让。
例外:上市前公司重组以及员工股权激励涉及的增发新股或老股转让不适用前述规则。
香港交易所指引信HKEX-GL29-12和HKEX-GL43-12对拟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及股东出售权益进行规定,其中如下事项提示注意:
股东撤资对上市时间表的影响
在A1递交前,如果股东撤资,则公司上市时间表不会受到影响。在A1递交后,如果股东撤资,则公司股票的上市交易日需在交割后120天之后(不
包括交割日、及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当日)。
关注要点:股东撤资的交割时间。提示投资人注意。
优先权的处理原则
香港交易所指引信(HKEX-GL43-12)第3.1条规定,股东享有的特别权利,在上市后不得继续生效,以符合所有股东均受平等对待的一般原则。
香港联交所要求在上市之前要把优先权做终止处理,以便于享受平等的股东权利,达到同股同权的平等要求。
在A1递交前,回购权必须终止(基于上市失败才能触发的回购权可以保留至上市日)且须签署协议约定,其他股东优先权利在公司上市时终止。
在上市时点,其他股东优先权利终止。
反稀释权
特殊情形:投资人可以在首次公开发行时行使反稀释权,但须满足:仅以维持持股百分比为提,仅在首次公开发行时可以使用,且在上市时必须终止。
可以保留优先权的情况
(1)价格调整安排但须满足:(A)由股东承担且提供固定回报率(实际调低每股股价);B)价格调整条款非根据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进行折让或根据首次公开发行时市值进行折让;
(2)股东之间就提名或投票表决特定人选作为拟上市公司董事的安排;
(3)拟上市公司或控股股东给予投资人提名高级管理层及委员会代表(非董事)的权利;但须满足:投资人提名后仍需董事会决议批准;且董事会无义务必须批准;
(4)财务补偿但须满足:由股东承担补偿义务;且不与发行价格或市值挂钩;
(5)信息权但须满足:只可获得已经公开披露的信息或同时向公众披露的信息;
(6)优先受让权但须满足:仅适用于控股股东出售股份;
(7)随售权但须满足:仅适用于控股股东出售股份时。
香港上市模式及其关注要点
VIE架构模式
香港上市的三种模式中最常见的是VIE架构模式,结合香港联交所,投资人做决策当中需要关注的要点问题:
1.香港上市的合约指引要求,关注搭建了VIE架构的所投项目是否符合合约指引的要求,即被VIE协议控制的企业是否仅从事外资禁止或限制行业;
2.创始人37号文登记是否合规的办理完成;
3.重组进度:境内权益注入境外时点,签署VIE协议时点;重组方案的确定性(ODI等)。
股权红筹架构
股权红筹架构就是以开曼公司作为上市主体到香港上市,对境内的权益公司的控制是通过股权进行控制的。在尽调中要关注,境内公司的运营是否涉及外资限制和禁止,有无合规的瑕疵。
在投资股权红筹项目时,要关注境内权益置入境外时,是否有违反10号文中关于关联并购的情形,是否有违反37号文违规登记的情形。
H股
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到香港挂牌交易,要关注两方面的问题
第一.除了满足香港联交所关于A1审核方面的要求外还要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上市申请批准,即到中国证监会的国际科取得中国证监会“小路条”。
第二.作为pre-IPO投资人要投拟H股上市公司,上市之前拿到的是境内股份公司的股份。如果H股上市公司不申请全流通,pre-IPO投资人持有的股份是不能到香港的联交所直接挂牌交易。所以为了pre-IPO投资人持有的股份可以流通,“股份公司”需要到中国证监会申请“全流通”。但是如果有到境内做A股交易的打算,做了“全流通”就会对pre-IPO投资人持有的股份在A股交易所流通影响,所以内资股是否全流通也是一个重要决策。
不合规事件的类别
香港交易所指引信(HKEX-GL63-13,2019年3月更新)规定,分为以下三类不合规事件(2014年5月新增):
(1)重大不合规事件:个别或合计对新申请人已产生或很有可能产生重大财务或运营影响的不合规事件,如导致严重财务处罚或可能导致重要运营设施关闭的不合规事件。
(2)系统性不合规事件:并非重大不合规事件,但一再发生反映拟上市公司或其董事/高管欠缺以合规方运营的能力或意愿。
(3)非重要的不合规事件:既非重大不合规事件,亦非系统性不合规事件的不合规事件。
不合规事件的处理原则
香港交易所指引信(HKEX-GL63-13,2019年3月更新)规定,就上述三类不合规事件的处理原则:
(1)重大不合规事件:不能通过披露予以解决;原则上要整改;拟上市公司已经加强内部控制措施去避免再出现重大违规事件,并在上市文件中披露下述内容:
1)不合规事件的原因、违规性质及范围、相应风险因素、涉及不合规事件的董事/高管及其职位(如有)。
2)拟上市公司是否因不合规事件遭受处罚或日后可能遭受处罚(如适用,披露实际或最高处罚(包括金额)及任何作出的拨备,如果没有拨备,则提供原因),并附上主管机关的确认以及律师发表法律意见确认有关的资格。
3)加强提升内部监控措施细节防范再度违规;
4)联交所在一般情况下要求拟上市公司在上市前已完全修正重大不合规事件,除非不适用或无法实现。如果无法修正,则拟上市公司应该:披露修正并不适用或无法实现的详细理由;如能够证明重大不合规事件须待上市后方可修订,则公司律师确认拟上市公司修正不合规事件不存在任何障碍,且拟上市公司后续在中期/年度报告中披露修正的进度及详细解释任何延误的原因;披露何时采取或准备采取什么整改行为。
5) 董事及保荐人认为董事适合出任拟上市公司董事的理由以及拟上市公司符合规定适合上市的理由。
6) 在上市文件[概要及摘要]一节中概述不合规事件,并应附有合适的对照参考。
(2)系统性不合规事件:是否整改由拟上市公司董事及其保荐人的决定,但须参考“重大不合规事件”披露。
(3)非重要的不合规事件:联交所不要求披露或整改非重要的不合规事件,是否整改由拟上市公司董事及其保荐人的决定。
香港上市案例解析就不合规事项的披露及处理方式
案例一:阅文五家体系内公司主营业务未能取得未取得《网络出版许可证》——阅文案例
(1)披露目前的状态:区分通过网站从事网络出版业务和通过手机APP从事网络出版业务;同时中国律师发表意见,通过网站提供互联网出版服务需要取得网络出版许可证,但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通过手机APP提供互联网出版服务是否需要取得网络出版许可证。五家体系内公司通过网站从事网络出版业务取得的收入占比逐年递减,在2014年、2015年、2016年以及2017年前六个月,分别占集团总收入的41.4%,12.7%,6.9%和5.5%。此外,随着通过手机APP为用户提供付费阅读服务的提升,五家体系内公司通过网站取得阅读付费收入会进一步降低。
(2)访谈主管机关反馈:
(A)知悉阅文体系内公司无证的情况;
(B)指出无证经营存在处罚风险;
(C)不鼓励集团内主体共用证照;
(D)2015年主管机关开展行业评估,并将阅文相关网站列入重点名单,未来政策放松时会优先该等重点名单;
(E)鉴于阅文目前已列入重点名单,主管机关认可阅文目前的证照状态。
(3)2017年8月,访谈主管机关(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并得到主管机关下述反馈:
(A)目前没有法规规制通过
移动APP提供网络出版服务;鉴于无法规禁止通过移动APP提供网络出版服务,则一般该类业务是被允许的;
(B)鉴于法规缺位,让持有网络出版许可证的主体持有移动APP是比较可取的选择;鉴于阅文是一家行业领先企业,未来相关政策明朗后,阅文会被优先考虑授予牌照;
(C)近年来主管机关未处罚过阅文。
(4)中国律师发表意见:
(A)被访谈的主管机关是提供前述确认的有权机关;
(B)被处罚的风险较小;
(C)鉴于法规缺位,通过移动APP经营网络出版服务不违法。
(5)公司董事意见:对公司业务运营以及财务数据无任何重大不利影响。
案例二: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平安健康医疗案例
(1)部分公司历史上某段时间未为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目前按当地最低标准而非员工实际工资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2)目前的状态:部分公司未为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根据法定标准(员工实际工资标准),该公司未支付金额合计约170万人民币。披露合计可能的罚金等。
(3)整改:为全体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但是缴纳标准仍然为地方标准,除非当地主管部门要求按照法定标准缴纳。前述操作与市场上大部分公司保持一致。
(4)访谈主管机关:未披露。
(5)中国律师发表意见:该公司可能会被要求补缴社保和公积金;未缴纳金额部分按每日0.05%缴纳逾期罚金;此外,如果主管部门要求该等公司缴纳,而该公司未在主管部门要求时间内缴纳的,可能被处以1- 3倍的罚款。主管部门因未足额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而处罚公司的风险较小,公司业务和经营不会受其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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